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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大学生村官考试常识积累:正当防卫新规来了

※发布时间:2020-10-28 11:54: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重庆人事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正当防卫,新规来了”。

  9月3日,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侵害之实的违法犯为,要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其中针对非法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侵害,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即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者等共同实施侵害的人。

  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侵害,或者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指导意见》第八条:“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准确区分两者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对于显著轻微的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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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侵害人的程度、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具体涵义。

  第十六条:“在实施侵害过程中存在、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为的,如以手段抢劫、弹药、爆炸物或者以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侵害,而采取的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侵害。②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非法利益、防卫、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④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D项,侵害人盗窃财务被抓后,侵害已经结束,失主将其打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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