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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家易宪容:集体退房有什么社会性风险

※发布时间:2020-11-28 1:07: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据新华网昨日报道,最近上海出现大规模退房风潮,越来越多的预售房买房人开始采取集体行动,或拒收房屋,或停止还贷,或法庭,而只有一个:退房!愈演愈烈的退房风潮令有关部门不安,一份旨在化解“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出现”的社会性风险的报告,正由上海的数个部门紧急起草。

  商业行为,为什么会成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呢?如果是因为事件的集体性,那么买房卖房本来都是个体行为,为什么购房者要集体行动?这样不会增加他们的行动成本吗?这其中有什么蹊跷?

  购房者为什么要退房?肯定经过充分考虑。因为要退房,首先就得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可以退房。如果没有约定可以退房,那么开发商肯定不会让退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出现周期性下降时更是如此。即使开发商同意退房,也肯定会把退房的风险全部给购房者;如果合同约定可以退房,那么合同肯定会购房者在退房时要承担多少违约风险,比如说3%的违约金。如果购房者愿意承担违约金,那么开发商就得按照合同的约定给购买者退房了。这是最基本的商业行为。

  至于本来是很简单的商业行为,为什么会引起购房者的集体行动呢?我的推测是:开发商预期房价会进一步下跌,或不看好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希望借助于方方面面的力量来退房,即开发商不准备履行合同。开发商之所以敢于这样做,肯定是做好了准备的。在这种情况下,分散的购房者只好联合起来显示其退房之决心与力量了。如果购房者能够按合同约定顺利退房,村欲情史还需要集体行动吗?

  面对这种集体行为,有关部门请不要将其渲染为会带来什么社会性风险,而要明白何以会出现这种集体行为。有关部门应该把购房者的退房行为看做是一种最基本的商业行为。既然是最基本的商业行为,有关部门的责任就是如何来这种商业行为的合同得以履行,而不是来干预商业行为的合同履行,特别是不能以的理由来这种商业行为的合同履行。在合同范围内,收益与风险由当事人各自承担。无论是开发商或购房者都是如此。如果有关部门要干预这种合同的履行,那么由此引发的风险谁也不愿意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受到损失的当事人都会想方设法来改变这种干预。当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承担这种强制性或有关部门干预下带来的风险,购房者的集体行为就自然出现了。可以说,集体退房行为的出现,乃是商业合同不能够得到认真履行或有关部门不能合同履行的结果。如果说退房行为有社会性风险也不是退房行为本身,而是其他因素导致的结果。

  至于退房行为会引发房地产市场的连锁反应,导致对房地产市场失去信心,这根本就不是要由退房者来承担的。人们为什么会对房地产市场没有信心?肯定是这个市场有问题,肯定是这个问题早就应该解决而一直未能解决。为什么市场早就有的问题要退房者来承担?如果要这样做肯定是通过非市场的方式来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的购房者也只好通过集体行动来和争取自己的利益了。

  因此,集体退房事件根本就不是什么社会性风险,如果说其中有社会性风险,只能说是有关部门不能合同有效履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