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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发布时间:2020-6-23 18:18:5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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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25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出离婚诉讼。”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

  夫妻一方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出离婚诉讼。”

  一、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诉讼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诉讼一方,必须向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婚姻法》第三十: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

  的住所地是指的户籍所在地;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超过一年,男方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双方当事人都被或被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或被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地或被地管辖。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虽经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女方的踪影,男方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1)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在某C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男方、女方因法律而双双,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在某C地,女方被在某某D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女方被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女方被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院。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八、中国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九、国内中级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提起离婚诉讼。

  3、经审查起诉符律、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申请,请求延期,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查明案情,分清,确认当事人的、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诉讼费是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起诉离婚,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只退还诉讼费的50%。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

  竟发展为抑郁性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代理人的身份,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子小杨随杨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为宜。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代理。老夏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此案提出了婚姻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否离婚诉讼?本文就此问题发表拙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婚姻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第三款: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第: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依照上述,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提交书面意见”的,其涵义亦出于此

  。本案中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由夏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上也无法实施),而是夏某之父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夏某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有人提出正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有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这种代理或指定代理并不意味着代理或指定代理人有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被告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代理是诉讼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实体法上的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存在或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而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不仅仅是其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影响到其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是否具备的问题,这是法律上没有的问题。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所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的。

  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其中并没有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生活进行监护的职责。只有当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离婚诉讼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或给 付之诉,不属上述中的第(六)种情形。当无行为能力的人配偶对其不尽抚养义务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要求扶养之诉;当配偶对其遗弃或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刑事自诉;甚至当配偶有重婚行为时,监护人可为其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更有甚者,在配偶起诉离婚后,若其有《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反诉,但监护人却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赋予以婚姻自主权,由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代替。

  ,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补写一张“欠条”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

  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的意义是不大的(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而认定对方有。花这么多精力和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是否对司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房子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二) 照顾无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的四种,即有重婚、同居 、、遗弃或其他重大的情形,考虑无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如果/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了孩子的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权,享有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的前提下,向提起侵权之诉。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其行使,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这类在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这些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而遭搁浅,毕竟,这些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人口查询中心开具证明。

  有据可查,其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应的权益容易变更、变现。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该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离婚事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此不赘述。能够证明一方或双方具备了离婚事由的,常关键的,往往也很难收集。其中,证明一方犯罪是比较容易的;证明家庭、赌博等则非常困难。证明重婚比较容易,但是,证明分居或同居则比较困难。

  损害赔偿的类似于离婚理由的,但是,在实际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时候,我们想当然的一些“”,到了法庭上,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可以辅助其他)

  根据中国婚姻法、《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离婚官司涉及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严重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

  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因结婚的,受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以上所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

  无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遗弃家庭导致离婚的,无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无方作为原告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起诉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

  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判决离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是概括的说明,而概括是对列举性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1、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家庭、、遗弃行为中,受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一方极其。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上的。对第三者可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抚慰。

  5、一方被宣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是指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为人。

  夫妻一方,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以司释的方式指出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曾经的感情,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夏沫到底爱谁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释。最高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①一方患有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表现,无一方起诉离婚,或者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为严重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⒀受对方的、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或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和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1,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û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咨询专于律师或聘请律师进行指导,制作离婚。本文由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范本,可以作为。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美国籍。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成都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川() 外结字第号。婚后因双方一直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我与被告对离婚协商多次,被告也同意离婚,被告并已出具同意离婚的意见和授权中国律师处理离婚事宜。现我依据起诉离婚,请法院按双方一致的离婚意见予以判决离婚。

  制作离婚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4、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把你是否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你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费与否,如何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写清楚。

  但根据诉讼技巧,在有些情况下你可以省略到一些诉讼请求,从而让被告在反诉中提出,这是需要诉讼经验的,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

  5、陈述事实与理由,一般需要注意:除了写明婚姻状况外,要求离婚的理由尤其需要注意,把你要求离婚的理由要写清楚,尤其要注意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有符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就一定要写上去。

  6、写明要递交的的名称,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释对管辖法院的来写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8、最好要记得离婚要一式两份递交到,并附上目录,把名称来源,证明事项等写清楚。

  9、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线、在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市**区登记结婚,****年**月**日在***生育一男(女)孩***。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好多人都是这么想的,我们在进行咨询时也听过类似的说法,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妇女、儿童的权益,照顾无 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 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方给予赔偿。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2、因结婚的,受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方作为原告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

  

关键词: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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